2016年第9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
《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四)》的公告
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55号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11号公告)规定,按照有序推进、动态调整的原则,结合有机产品生产实际需求及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并经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工作组专家技术评议,现将《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四)》予以公布(附件1)。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可受理新增《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产品的有机产品认证申请。需试点产品(枸杞)的试点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试点产品正式列入《目录》之日止。按照企业自愿申请,省级质检部门、认证机构推荐的原则,确定了试点认证机构和企业(附件2)。试点期结束前仅限试点认证机构及生产单位在认监委的组织和指导下开展认证。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前,试点企业不得将产品作为有机产品销售,也不得进行误导宣传。
特此公告。 |